(六)辐射安全

辐射安全

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须经学校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对放射源实行专人管理和记录,时常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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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辐人员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接受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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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辐人员在从事涉辐实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避免空气污染、表面污染及外照射事故的发生;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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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涉辐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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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在从事涉辐实验前,应接受指导教师提供的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学生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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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放射性物品的购买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再经所在地的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购买。对于进口的放射性物品,还须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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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遇到放射源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及时关闭门窗和所有的通风系统,立即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邻近工作人员迅速离开,严密管制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事故影响的区域,减少和控制事故 的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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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放射性废弃物需分类收集,并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或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