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8 17:40:18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包括基础课和专业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应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并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在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涉及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策。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评估。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八条  各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建立一支由学院负责人牵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设专(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做好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院长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限期整改。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设。

(二)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各实验室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协助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室安全要求,落实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人。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对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仪器设备管理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二)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响应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演练活动。

(三)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四)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保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特殊工种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当班时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应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

(四)实验室在易燃、易爆、细菌疫苗、使用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配合做好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持实验室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一)各涉辐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放射性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和沾染身体。

(三)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四)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贮存条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对于连续长时间工作的仪器设备,要安排专人值班。

(二)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二)每个实验用房应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四)实验室应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五)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应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七)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八)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学院应定期清查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或废弃,不得随意排放,不能处理的交由专门机构予以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实验中,教师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做到环保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安全责任。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四条  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职责,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或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向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学校责成所在单位将其暂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对事故做出相应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书面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西建大〔2005〕284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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