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8 18:09:38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分工履职。

(一)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学院为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订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储存及处置等进行登记备案,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等,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各实验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实际使用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实验室主任核定购买品种、数量,经学院负责人核实同意,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公司组织采购,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私自购买。

第六条  采购计划要以满足需要量为宜,严禁超量采购和存储。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并由供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学院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第八条  采购到货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应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及入库手续。

第四章  存放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重复使用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消防、通讯、报警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学院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坚持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账册,从采购、入库、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办理其他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按照需要购买和领用,定期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嬉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各学院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在报经学校核准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应派专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安全地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严格按照移交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购置、入库、存放、申领、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过渡,必须建立严密的交接制度,并做好相应的档案建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并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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